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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成掩盖矛盾的工具
发布时间: 2010-3-12 21:29:28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曹攀峰 王宏旺
废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推动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已被列为正式议案


  南方农村报讯:  “有一些公安部门认为这(劳动教养)是非常有用的武器,方便用来对付上访行为。稳定压倒一切,在处理基层官民之间的矛盾时,劳动教养可以说是一种惯用的工具。”3月9日晚,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杨海坤抨击劳教制度已经不合时宜,认为应尽快改革这个制度。
  当晚,《法治人生》杂志社和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推动《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进程学术研讨会”(下称“《矫治法》研讨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专家等近20人齐聚一堂。
  事实上,在法律届,不少学者以及律师与杨海坤教授持有相同意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迟夙生是其中一位。早在去年,她就提出应草拟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取而代之目前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今年,她又带来了这份建议,并联系了30名人大代表签名,据悉,该建议已列为正式议案。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迟夙生律师特别关注民众因上访而被抓去劳教的现象。


因上访被劳教成“常态”


  近年来同样关注“上访劳教”现象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曾走访了黑龙江、湖南、河北、山东等地,在其新作《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一书中,详细记录了100例“上访老教案”——
  2004年,河南嵩县柏坡村村民刘学立因不满村庄土地被征用,于当年2、3月分别三次到北京上访;4月,嵩县公安局及县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强制带回嵩县。而后,刘学立被强制劳教一年。
  山西临县府底村原村委会主任曹久胜被所在乡政府停职后,其以要求恢复其民选村委会主任及其他一系列事宜多次到北京上访。2006年,曹久胜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
  自1994年以来,辽宁建平县村民解统学多次到县、市、省、中央等各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村干部多收提留款,乡政府多占村民数款分成,村务账目不清,村干部贪污等问题,其上访次数达28次;2004年,解统学被当地政府以“扰乱社会秩序,各级政府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为由,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
  事实上,广东省也不缺乏此类案例。东源县农民何观保被劳教就是其中一例。作为新丰江水库的移民,从1998年起,何观保等移民一起多次到市、省、中央等各级相关部门反映移民款补贴不到位的问题,“最多一次有7、8千人一起”。2002年,全国两会期间,何观保曾联系河源市某位人大代表,请求人大代表将关于新丰江水库移民款不到位问题的材料带到北京,不料此事被当地政府部门获悉,两会结束之后,何观保即被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被劳教了3年。
  3月10日,当谈起往日的经历,何观保仍激愤不已,“随随便便就把我抓去了”。被劳教出来后,何观保曾多次到东源县公安部门讨说法,至今仍未得到正面回复。
  地方有关部门对上访人员进行劳教的执法依据主要包括《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其具体条款中多有“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等字眼。被劳动教养的时间期限为“一至三年”。

劳教制度成千夫所指


  这项始于195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3月9日晚举办的《矫治法》研讨会上成为众矢之的。
  “这项制度是违宪、违法的。”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和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持有相同的观点。所谓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第5条、33条和37条规定;所谓违法,是指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立法法》为例,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而劳动教养制度无疑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其法律依据只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82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非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尽管此项法规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虽然此项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但最令与会人员诟病的是劳教制度已经成为地方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依据,“公安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法定的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理应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实际上公安部门的有关机关既是劳教的审批机关,也是对不服劳教决定之申诉的复查机关,同时又是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是由当地主管政法的副市长担任,副手是公安局局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还有一个公章。”常年关注劳教制度的迟夙生律师说道。早些年,劳教经常是针对那些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但构不成刑事犯罪的人使用。“近几年来,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为了掩盖社会矛盾,一些地方政府常常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法。”迟夙生律师对这种现状很担忧,“劳动教养一般控制在当地政法委手中。”她认为这更让人揪心,一旦出现因上访被劳教的案件,理论上是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审查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予以撤销,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劳教者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我们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大量这样的案件,但无一被立案。”迟夙生感叹道。
  “利用劳动教养制度掩盖地方矛盾已经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于建嵘教授提醒在场的媒体记者要特别注意这一现象。

矫治法立法仍存争议


  问题该如何解决?是废止关于劳动教养的相关法规,制定其他法律取而代之,抑或是改革现有的劳动教养制度?与会专家看法产生分歧。
  迟夙生律师认为,要打破目前“由公安机关独享劳动教养权力”的现状,就必须引进司法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前途在于教育矫治化。”迟夙生律师建议,尽快推动《矫治法》的立法工作,以“纳入公正的司法程序,并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
  今年迟律师提了《矫治法》的立法建议获得了30多位代表的认同和签名。而当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要“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然而,《矫治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待解,仅以《矫治法》的适用对象而言,就存在颇多争议。
  “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够适用《违法行为矫治法》。因为它(劳动教养)包括的对象比较宽泛,可能有一些人因对县委书记不满写了一些上访材料便被拉去劳教,这种事情一定要规避。”四川知名律师施杰说。
  除此之外,有关《矫治法》的执行机关、违法行为的矫治构成要件、适用程序等内容有待进一步梳理。
  而大家最担心的问题还在于原则上没有共识。有人担心通过《矫治法》的制定,让本来不合法的劳教行为取得合法性地位。
  “我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缺乏处罚的正当性,如果原则性的问题未达成共识,草草出台反而让劳动教养制度取得合法性地位。”
  “其实完全可以打破劳动教养制度,将这项制度承载的功能分摊到其他法律或道德体系中去。”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认为。
  “如果要立这个法,第一是把人权保护放在第一位,第二是要司法中立。”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李楯教授总结道。(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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