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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工资”

 新闻背景:2010年底媒体披露的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发放“天价工资”一事有了结果,经审计,该中心2009年和2010年分别发放税前薪酬总额1965万元和1834万元,人均32.76万元和30.57万元。其中,主任层级(处级)、科级及一般员工年均税前薪酬发放额分别为63.53万元、35.87万元和27.27万元,其中,最低22.93万元、最高74万元(中心主任)。审计结果作出后,该租赁中心既没有出现人事变动,相关责任人也依然高枕无忧,主管部门也没有收回租赁中心发放的高工资、高福利,“仅仅是把2008年改制后该中心主任仍从市财政领取的2万元薪水予以收回”(1月11日《新京报》)。

 王石川:毛毛雨式的处罚,既不能捍卫制度尊严,也无法使深圳租赁中心痛彻反思。追责是必须的,但不能止于追责。作为一家处级事业单位,深圳租赁中心为何能够一方面凭公权力收费牟利,另一方面却和企业一样自主确定薪酬,而且财政收入和工资状况均不公开透明?其背后究竟是制度缺漏还是监管缺失?

 叶檀: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是一个非行政非市场、非驴非马的“怪胎”。说是公益机构,前身却是住宅开发租赁公司,还贷款买了不少物业;说是市场机构,却是事业单位,还有管理权。按理,管理性的事业单位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该中心却是经费自筹类事业单位,也就是说,政府根本不管经费,你爱咋弄咋弄,只要不向政府伸手要钱就行。于是乎,这家中心在三不管地带称起“大王”:一方面作为管理员,收业务费、维修费,如果政府物业租金高,这些费用也就水涨船高;一方面作为自有物业的主人,收获早年低廉房地产投资的成果;另一方面趁着公共财政不健全,给自己发高薪,把产权模糊的繁华商区的物业占为己有。类似于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这样的非驴非马的“怪胎”有多少?地方政府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有多少资产家底?如果有的地方政府不知道自己的家底,也不用对纳税人负责,公布公共财政的详细信息,那么,到底还有什么人可以监督这些“食利蛀虫”?

 陈方:国有资产本是全民所有,在未得到公众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将公共财富用于单位员工的工资福利发放,这到底算不算是一种“集体贪污”?该中心的负责人不仅应该受到严厉惩处,其上级主管部门深圳市住建局也难逃干系:对于“天价工资”,深圳市住建局到底是知道真相、得到好处而装作不知道,还是真的不知道?如果是前者,那应该算是贪污吧?如果是后者,这分明是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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