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菜农莫某在其租用的农田种植0.6亩豆角过程中,明知克百威农药禁止使用在蔬菜、瓜果上,其为了杀灭豆角上的害虫,仍将烟碱、苦参、克百威等农药混合使用喷洒到其种植的豆角上。对此,公诉机关提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莫某于2017年间在紫金县××××××租用5亩农田种植多种蔬菜瓜果送往源城区中心批发市场销售。2020年8月份间,莫某在其租用的农田种植0.6亩豆角过程中,明知克百威农药禁止使用在蔬菜、瓜果上,其为了杀灭豆角上的害虫,仍将烟碱、苦参、克百威等农药混合使用喷洒到其种植的豆角上。同年10月27日,经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样检验,结果豆角中的克百威农药含量为0.095mg/kg(标准限值0.02mg/kg),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11月2日,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前往勘查,发现被告人莫某种植的豆角尚未上市,便与被告人莫某在现场一同将种植的豆角全部拔掉销毁。另查明,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莫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样清单,抓获经过,禁限用农药名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户籍信息及被告人莫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莫某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提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莫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莫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上诉人莫某认为将烟碱、苦参、克百威等农药混合使用喷洒到其种植的豆角上,并非故意,而是装有克百威瓶子上的包装字迹不清晰所致。经检查豆角含有克百威超标时才回想起那瓶没有字的农药问题,并心生愧疚,主动提出与现场的工作人员一起把豆角拔掉销毁,避免了有毒豆角上市。还认为其是一名正宗的农民,勤勤垦垦,无主动作案动机,事发后承认错误,坦白交代所发生过程,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了从轻、从宽处罚。对于上诉人莫某及其的辩护人上诉提出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作了充分考量,并无不当,本院不再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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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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