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瓜种植户李某元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4次向定安某肥料店购货共计43500元,仅支付5000元货款后,便未见付清尾款。数次追讨无果后,肥料店老板将李某元起诉至法院。近日,海南省定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元限期向店老板支付货款38500元及利息。1990年5月,定安县商人陈某经开了一家肥料店,经营着化肥、农具、农药、农药器材等生意。2018年至2019年期间,重庆籍种植户李某元承包了定安县某农田种植冬瓜。为了购进肥料、地膜等物品,李某元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3日、2019年4月6日,分4次从该肥料店购入肥料共计43500元。“这是您购买的货物清单,请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然而,李某元每次购买完货物后,并未立即付款,而是在该店老板陈某制作的记账本上签字确认货物后,便拿走了货物。4个月后,李某元仅向陈某支付了5000元货款,之后始终未见有付清尾款的意思。“最近手头有点紧,容我再缓缓。”陈某多次向李某元催促付款,然而他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清尾款。2020年11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肥料店负责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向李某元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他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元因种植农作物需要而向陈某购买肥料、地膜等物,并在陈某制作的记账本上签名确认所欠货款的数额,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依约提供货物,李某元未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由此,陈某诉请李某元支付拖欠的货款38500元及2019年12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法律规定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元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缺席判决李某元限期内向陈某支付货款38500元及利息。来源丨法制时报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声明丨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丨识别下方二维码加微信
南方农村报丨农财网农化宝典

文章不错,点个“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