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积极创建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审查测试体系,
深度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种子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制修订。
他是极具权威代表的“发声人”,
是最新政策的解读家,
是行业规章制修订的参与者。
202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
他功不可没!
他就是本期种业大咖谈邀请的嘉宾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 崔野韩
Q :
2021年,您最大的三点感触是什么?
崔野韩:一是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种子法》修改决定,三是农业农村部开展生物育种产业化试点。
Q :
关于我国 202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请用一个关键词或者一句话形容。国际上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什么变化?
崔野韩:如果用一个词形容就是“给力”。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几点变化: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推动修订《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高赔偿处罚数额。二是强化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司法解释,明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农业农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三是严格行政执法。农业农村部召开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发布“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深入推进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四是申请授权再创新高。农业农村部全年受理品种权申请有望突破9000件,连续5年位居世界第一,授权突破3000件。总申请量突破5万件,总授权量接近2万件。

水稻品种DUS测试工作现场。

蝴蝶兰品种DUS测试工作现场。

玉米品种DUS测试工作现场。
2021年,中文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工作语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新增一个成员,为加纳共和国,截至2021年底,共有78个成员,包含97个国家。
Q :
2021年《种子法》迎来第四次修改,为什么选在这个时间节点进行修改?新《种子法》施行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崔野韩:选在这个时间点进行修改,直接原因就是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的上位法支撑。2016年,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2019年,农业农村部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审查时提出,《条例》修订稿中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尤其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等已超越《种子法》规定。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条例》修订应当在《种子法》所规定的框架内,因此迫切需要修改《种子法》。
本次修法重点是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是2015年种子法修订的延续。
新《种子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带来的影响:一是为种业振兴提供法制保障。服务“国之大者”,以我为主,从种业源头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二是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和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大处罚和赔偿力度,有效激励原始创新,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能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三是有利于形成良好营商环境。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业格局盘整优化,企业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提高种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Q :
新《种子法》中的一大重点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制度),接下来的推行步骤是怎样的?EDV 制度运行将会带来哪些影响?企业、育种人尤其要注意什么?
崔野韩:《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及部内有关司局制定EDV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初步考虑是结合我国实际,按照“积极稳妥、有利有序”的原则,分类别、分作物分步实施,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EDV制度模式及实现途径。

目前,我国品种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原始创新积极性不足。通过实施EDV制度,将会进一步规范育种行为,有效遏制恶意模仿育种、简单修饰性育种的行为,原始创新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对维护良好的种业创新环境、引导企业加大育种研发投入、吸引更多的国外优良品种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我国的育种水平和种业发展水平,其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育种水平低、主要依赖国外品种的一些作物,但不会影响到关乎国计民生、粮食安全的主要农作物。
对于育种者而言,要尽量避免采用系统选育、连续多代回交等容易产生EDV的育种方法对他人的授权品种进行改造。对企业而言,要在EDV制度实施后积极申请新品种保护,特别是对亲本和常规品种来说尤为重要。
Q :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以及将遇到哪些挑战?如何应对挑战,您有什么建议?
崔野韩: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后将遇到的挑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作物研制EDV判定指南,研究判定方法及确定判定主体。EDV判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授权品种(已知品种)分子指纹和性状描述数据库以及研究确定适当阈值,这需要大量时间、精力和经费投入。二是涉及EDV的案件数量可能会增加,对行政执法或司法审判带来一定压力。三是那些没有研发能力的种子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较大,可能会调整自身经营方式。
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应对。一是育种者要增强品种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切实以新种子法作为育种创新的准绳,加快培育一批原创性新品种。二是要加强新《种子法》普法宣传工作,加大对育种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基层执法部门等方面线上线下培训力度。三是要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加强EDV判定指南研制,研究EDV纠纷协调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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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财网种业宝典连续七年“问大咖”成为给种业人奉上的新年例牌年菜,广受热评,特向提供丰富精神营养的行业大咖致以敬意!在2022来临之际,通过《种业大咖谈》,与行业人共同开启新一年的智慧之旅。
下期邀请大咖——
荃银高科副董事长、总经理 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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