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见老乡,本应倍感亲切两眼泪汪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告李某注册成立的经营农资产品的农资公司将农药出售给同乡吴某,因吴某以农药有质量问题而拒付货款,农资公司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吴某给付货款。2020年,吴某与李某是同乡,李某出资设立一家农资公司。吴某在李某经营的农资公司赊购农药。经双方结算,吴某尚欠农资公司种子款5万元。农资公司多次向吴某要求给付货款,吴某均以质量有问题而拒绝支付。金溪法院审理认为, 吴某在农资公司赊购农药,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的交易行为视为达成口头协议。吴某赊购农药,农资公司有权向吴某要求支付货款。虽然吴某指出农药有质量问题,但农资公司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吴某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为此,吴某应向农资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抚州法院网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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