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当地河西区1家经营单位。
通告表示,天津市河西区某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DC21120103116031633,购进日期:2021-11-28),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购进香蕉11千克,销售1.8千克用于抽检,其余香蕉销售给其他消费者。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香蕉进货票据及进货商资质,且未做进货台账记录。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且存在经济困难,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7元;3.罚款2000元,并于2022年2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2〕11030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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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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