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卢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为他在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堆填建筑渣土、毁坏27.21亩永久基本农田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为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3月24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公开通报含卢某华一案在内的8起涉刑违法占地案件查处情况,以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大众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切勿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南方农村报记者梳理发现,8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改变了耕地的实际用途,违法占用耕地用于建厂、倾倒建筑垃圾、推填土、牛蛙养殖、堆填建筑渣土、开挖鱼塘等,破坏了所占耕地的种植条件。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定罪处罚。
8起案件涉及耕地面积从7.23亩到83.22亩不等,但均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如韶关市南雄市水口镇石庄村村民吴某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村一地进行推填土,损毁永久基本农田7.23亩,达到定罪标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欧阳某强、植某明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村建设厂房,非法占用、破坏耕地14.625亩,虽然涉案耕地是一般耕地,但因为面积超过10亩,也达到了定罪标准。
在判罚力度方面,南方农村报记者发现,8起案件均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期徒刑从6个月到4年不等(部分为暂缓执行),罚金金额从5000元到10万元不等。8起案件中有6起案件罚金不超过1万元,有5起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1年。
发生于中山市的2起案件涉及的基本农田面积较大,其处罚力度也较重。中山市冯某荣因堆填建筑渣土破坏耕地,面积达85.02亩(含永久基本农田83.22亩),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4万元。另一例则是文首的卢某华一案,该案件位列2021年12月自然资源部通报的100起涉刑土地违法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面临刑事处罚之余还要支付行政处罚罚款和复原复绿费用。如中山市冯某荣被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处罚款213万元;欧阳某强和植某明被判退赔南海区狮山镇政府强拆厂房和复绿费用共66万元。
【记者】黄博超
【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