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31 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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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修订体现了“最严格的监管”要求。“我们还能不能杀年猪自己吃?”“还能不能杀猪到场镇上卖?”《条例》实施3个月来,不少养殖户发出疑问,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2020年1月18日,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蔬式生活广场举办的一场年猪宴。
“我们还能不能杀年猪自己吃?”“还能不能杀猪到场镇上卖?”“年猪宴还能搞吗?”……这是《条例》实施后,“前屠户”们和一些群众最大的疑惑。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泥溪镇大柏树村屠宰户杨波,封存了自家的杀猪刀。数百公里之外,等不到屠宰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徐忠云,也开始遣返员工。徐忠云的身份,是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生猪屠宰场法人。8月,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了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并明确进入市场流通的猪肉必须在证件齐全的定点屠宰场点完成屠宰。而杨波和徐中云的屠宰场点,均未能取得全部证件。业内人士看来,这无疑是对小型屠宰场点命运的“最后裁决”。实际上,结合疫情防控和环保要求等,目前四川开门营业的生猪屠宰点仅780余个,比2014年前后减少了四分之三。杨波说,离自家村庄最近的定点屠宰场,远在上百公里外的通江县城。只有在那里,养殖户们才能完成检验检疫和屠宰。也正是因为距离远,不少周边村社的乡亲在遇到红白喜事杀猪或者杀年猪时,仍然请杨波操刀——他自小跟着父亲杀猪,练就了一身手艺,“往年杀的年猪吃不完,还能在周边去卖。”
同样困惑的,还有苍溪县农家乐业主赵元。往年,杀年猪和举办年猪宴、年猪节,是他家农家乐创收来源之一。赵元说,自己在2018年和2017年的春节,最多时候一天杀过五头年猪,能置办上百桌宴席。眼下《条例》的实施,让这项创收活动前景变得扑朔迷离。“这的确是灰色地带。”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条例》,群众或养殖户的自养自食不受限制。四川省畜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坦言,从《条例》来看,杀年猪用于自己食用合乎相关规定。但如要上市销售的猪肉或相关制品(含菜肴),销售方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完成检验检疫和屠宰才能进入流通环节。照此规定,年猪宴举行之前,农家乐等业主应将生猪送至指定屠宰场点检验检疫或完成屠宰。
不过,相较于杀年猪面临着取消,村民们卖猪杀猪吃肉成本增加所波及的范围更广。
“太远了,我们不想去(收)。”近日,达州万源市猪贩刘立本谢绝了几位养殖户和肉贩子的邀请。在国庆节前后的消费旺季,刘立本不愿意“接单”的原因很简单:对方所在的乡镇距离有资质的屠宰点太远,往返的成本太高,“跑一趟好几个小时,挣得还不多,不如就做县城这一块的生意。”杨波给出的数据更为直白:此前,运到场镇上屠宰便可就地销售,两头猪的运费最多50元。但眼下运到县城附近的定点屠宰场,运费则要300元,“到最后,还是要买肉的老百姓自己分摊。”杨波介绍,眼下附近场镇的肉价,每斤高于县城及县城临近场镇1-2元。很多乡镇的小型屠宰点被取消了,谁来填补这个空白?提升的屠宰成本如何控制?记者采访中,不少基层群众和业内人士都有这样的疑惑。
重建新的农村屠宰网点,能否引导鼓励巨头企业“下乡杀猪”?
“这其实是一次行业转型,希望和出路应该在规模企业上。”谈到眼下群众所反映出的困惑,四川农业大学教授李学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并非无的放矢——今年以来,在越发严格的管理制度下,小型屠宰场点不断退出之际,大型企业开始大举进场。
江油市华丰肉联厂机械化屠宰生产车间内屠宰现场(资料图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供图)
今年,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眉山市分别计划布局年屠宰能力300万头、200万头。而另一家上市公司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与成都佳享食品有限公司携手,在成都蒲江县布局生猪屠宰产能。实力相对雄厚的大型屠宰企业,成了重建乡镇生猪和猪肉屠宰销售网点的希望。业内看来,除开拥有“不受限制”的运营资质外,大企业可以通过布局连锁销售、下沉冷藏库点等形式,附带配套生猪收储、屠宰网点。而与传统的小屠宰场比,这些网点最大的特征将是标准化运行。“当然,也要精心选址,以降低运行维护的成本。”四川农业大学教授李学伟介绍,只要区域内的潜在消费者能够达到一定数量,大企业自然就有布局的动力。只是,这还需要跨越规划缺位、驱动政策不足等门槛。“我们是想把触角向下延伸,但不知道布局在哪里好。”川内某大型屠宰企业负责人呼吁,业务主管部门应尽快依据养殖产能和居民点分布,合理规划生猪收储屠宰和猪肉销售网点,为企业布局提供依据。此外,不少企业则提到:与大中城市相比,布局乡镇屠宰和猪肉销售网点,利润空间不大。在没有对应的奖补政策前提下,大型企业向乡镇(特别是偏远乡镇)进军的意愿并不高。
来源:四川日报
相关链接:广西一农户私自杀猪被罚10万元
因为宰了自家养的100公斤大肥猪,卖了2253.24元,却换来市场监管部门10万元的“天价罚单”。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城厢镇者庙村伏仗屯的杨某为此感觉十分冤枉,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管局告到了法院,案件一直打到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笔者从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对杨某向社会公众销售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获得法院支持。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杨某败诉。据了解,2019年10月8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县城北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吴某某猪肉摊台面上摆放的16.29公斤猪肉,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讫印章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吴某某亦无法提供上述待销售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将16.29公斤猪肉进行没收。经查明,那坡县城厢镇者庙村伏仗屯居民杨某,以30元/公斤的价格,从同镇弄底村某农户家中,收购一头毛重100公斤左右的生猪。在未依法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有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有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杨某在其家中自行将收购生猪屠宰,出肉约75公斤。2019年10月8日8时30分,杨某将16.29公斤私宰猪肉交给那坡县城北农贸市场经营猪肉的吴某某,让其以44元/公斤的价格帮忙销售,并约定销售所得归杨某,至当日上午9时18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扣押该批猪肉前,吴某某未能将该批猪肉销售出去。当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杨某进行调查时,杨某无法提供经营猪肉资格的《营业执照》,以及涉案猪肉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据杨某交待,除交给吴某某帮忙销售的16.29公斤猪肉外,剩余58.71公斤的猪肉,他以4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51.21公斤给群众,未销售完的7.5公斤猪肉被其带回家食用。统计可知,杨某违法所得共计2253.24元。2019年12月19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那市监管听告字〔2019〕106号)现场送达给当事人杨某,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1月7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杨某的陈述、申辩意见。那坡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杨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农户手中收购生猪,并在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情况下,私自屠宰收购生猪,并将屠宰后获得的猪肉销售给群众,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0年1月19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杨某违法所得2253.24元,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杨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4月2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判决书,判定杨某败诉。该院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我国对于食品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饮食安全及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及社会稳定。尤其在生猪瘟疫已蔓延成为全球性问题,国家和民众对非洲猪瘟风险防范更应提高警惕及对生猪产品实施严格管理的情形下,更要严格执法。就售卖生猪产品而言,依法依规应将生猪运至指定部门场所进行检验、检疫,定点屠宰,自觉接受监管检查,而上诉人杨某未按照相关规定,未顾及众多消费者饮食安全,将未经检验、检疫,私自宰杀的生猪产品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无明显不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已于2021年4月29日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