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种子企业要适应新形势,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育种家申请专利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不具有实用性的问题,主要因为不符合重复再现性的要求。”

3月19日,在第十九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成功举办。
此外,还就种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剖析研讨。
自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新收品种权纠纷一审案件2385件,2017年后每年新收150件以上,近三年新收案件数量大增,2020年新收252件, 2021年新收549件,2022年新收476件。
品种权的侵权案件和专利权类似,涉及确定保护范围、厘清侵权行为性质、判断侵权抗辩、确定侵权责任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雷艳珍介绍,品种权案件主要呈现3个特点,第一是侵权行为涉及的主体多样、行为样态负责。第二是品种权利保护与我国种子经营管理的各种行政管理措施交织,使得侵权认定具有特殊性。第三是品种权案件涉及专门知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处长邹吉承指出,育种家申请专利时经常会收到育种方法不具有实用性的审查意见。因为自然界筛选、人工诱变、杂交筛选都会受到随机因素的影响,重复同样的方法不一定能再次获得育种家育成的特定品种,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关于重复再现性的一个要求。

与会嘉宾针对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植物新品种复审程序是一种救济监督程序。截至2022年7月,在三类复审案件中,无效宣告类案件占比高达39.6%。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介绍,突出的典型问题主要是品种推广和事实扩散的问题、委托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知品种问题,前两者为新颖性问题,后者为特异性问题。
针对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的问题,杨东霞表示,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是一个大家不太熟悉的知识点,所以制度落实运用不够,尤其涉及惩罚性的赔偿问题。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中应该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测试处处长张秀杰介绍,转基因品种权的申请和其他品种权的申请一样,备案后便可以申请自主测试。针对转基因品种权的保护,张秀杰建议,一是专利的保护形式,以技术方案呈现的育种方法、检测方法、试剂等,可以以专利的形式来保护。二是新品种权的形式,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以及适当命名等条件,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三是商业秘密的形式,一些中间过程的材料,既不属于品种,又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内,可以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进行申请保护,但是要注意建立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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