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措施》提出,广东将通过试点推行住所申报承诺制、推行经营主体跨县区“一照多址”、推动农村新业态“一件事一次办”等措施,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
农村经营主体是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之基、动力之核、活力之源。农业农村现代化,离不开一支数量庞大、质量上乘、活力迸发、成长健康的农业经营主体队伍作为主力军,凝聚起强农富农的磅礴力量,开辟出欣欣向荣的秀美图景。
农村经营主体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概念。除了农业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主体之外,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乃至一批具有经营功能的小农户等传统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营主体虽然实现蓬勃发展,但相对于城市,仍然面临数量不够多、质量不够高、实力不够强、活力不够足的问题,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鲜明注脚。个中原因,除了农村在要素配置、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先天不足之外,营商环境政策支撑较弱也是瓶颈之一。
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形态、农业生产的相对弱势地位,都决定了农村经营主体必然有着与城市经营主体不同的发展路径,也会遭遇与城市经营主体不同的成长烦恼。此次广东为壮大农村经营主题出台的31条措施,干货满满、成色十足,条条措施靶向瞄准农村经营主体面临的痛点堵点,件件对策旨在打破制约农村经营主体发展的藩篱束缚。可以说,这不仅是“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背景下广东在推进农村经营主体发展方面的一张清晰路线图,更是一份定向优化农村经营主体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宣言书。
与大部分涉农文件由农业农村部门唱主角不同,在《措施》中,市场监管部门被压上了更重的担子、赋予了更多的责任。31条措施中,有9条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主要涉及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助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包括规范涉农企业名称行业表述、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促进农贸市场经营模式创新、开展专利导航服务等,另外还13条由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角色的提升,彰显了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必须更加注重营商环境的涵养功能、撬动作用和导向价值,必须更加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对管理与服务、政府与市场关系更为准确的把握,以现代化营商环境推动农村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把握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降低农村经营主体的制度成本。当前,农村经营主体固然需要进一步管理规范,但更加需要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等制度性成本,引导更多投资主体敢进来、能进来、想进来,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强起来、优起来、大起来,以农村经营主体的迅猛燎原之势让产业振兴之火越烧越旺,以农村经营主体的茁壮成长之姿让农村经济之树伟岸挺拔。这就要求,在准入准出、减税降费、土地供给等方面应减少环节、提升效率、缩短周期,帮助经营主体尽快形成产能、获得效益。
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农村经营主体的急难愁盼。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是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传统手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要措施。然而,相对于获得财政补贴,农村经营主体更加渴望的是宽松的成长空间、稳定的经营预期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这也是广东31条措施所回应的问题。制定各类标准规则、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强化发展要素保障等,这正是政府必须、能够和应该做的。剩下的事情,则尽可交给市场去选择、评判、筛选。只有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协调配合,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才能相得益彰,农村经营主体才会永沐春光。
【作者】付伟,系民建中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政协委员
【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