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区部分牛蛙养殖场存在非法侵占耕地、非法侵占河道管理范围、非法抽取和使用水资源、非法用药和污水直排等违法行为,造成农田破坏、水体污染、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一系列问题。为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有效控制耕地非粮化,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高要区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高要区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将养殖废水直接对外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未经批准许可不得再投放牛蛙苗种,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自行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消除污染隐患。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者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取水、违反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四、公民有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举报。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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