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发区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公告。


关于开发区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公告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锦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锦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我区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池塘(盐田)清退工作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清退对象:清退对象为我区处于禁养区、生态红线区范围内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交办整改确需退出的水产养殖。主要位置为锦州港四港池、龙栖湾港区及机场周边违规养殖以及部分盐田。
  2、清退要求:本公告发布后,属清退范围内的所有户主或养殖者,立即停止经营,并于11月20日之前将养殖池塘内的养殖物、生产网箱、看护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自行搬迁、拆除。逾期不执行的,11月20日起,由区管委会联合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力量强制拆除。
  3、在清退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关停清退工作。若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开发区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公告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锦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锦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我区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池塘清退工作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清退对象:清退对象为我区处于禁养区、生态红线区范围内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交办整改确需退出的水产养殖。主要位置为小凌河东、西支流两侧违规养殖。
  2、 清退要求:本公告发布后,属清退范围内的所有户主或养殖者, 立即停止经营,并于11月30日之前将养殖池塘内的养殖物、生产网箱、 看护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自行搬迁、拆除。逾期不执行的,12月1日起,由区管委会联合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力量强制拆除。
  3、在清退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关停清退工作。若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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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锦上滨海,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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