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定期公示食材采购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就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公开征求意见_南方+_南方plus

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意见。《指导意见》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食安办、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共同起草,社会公众可于2024年7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截图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截图

《指导意见》针对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大宗食材采购、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严格承包经营行为管理、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管理、强化应急处置能力等8条内容。

规范大宗食材采购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选择相对固定且资质齐全的大宗食材及原料供货企业。学校食堂应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企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

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方面,《指导意见》鼓励借助信息化手段,定期公示食材采购情况,并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要求指定专人对配送餐食进行验收,确保感官性状正常、餐食与配送信息一致,餐食当餐加工、中心温度在60 ℃以上。配送冷藏、冷冻食品的,还应查验供应企业是否使用冷藏车配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供应企业立即整改。

严格承包经营行为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学校应定期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个人经营。

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学校应当在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时明确约定退出的具体情形,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学校应当严格实行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定期对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加工制作、食材贮存、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进行巡查。

《指导意见》强调,要压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压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压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相关责任,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并提出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强化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

据悉,2023年下半年,校园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造成冲击。为此,2023年12月,国务院食安办牵头,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部署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在此前提下,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起草《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健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

公告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2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网址: https://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yjge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记者】李思敏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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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岁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