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4 19: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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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水稻种子引发的官司正在两大国有种业巨头中上演。近日,荃银高科(300087.SZ)和隆平高科(000998.SZ)因为籼稻品种“五山丝苗”引发纠纷,互诉公堂。
据了解,隆平高科背靠中信集团,2016年1月,中信集团正式成为隆平高科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人是财政部。荃银高科背靠央企中国中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实际控制人。
此次两大背靠央企的种业巨头对簿公堂,双方诉讼焦点在于:到底是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还是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今晨(4月14日),隆平高科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并公开了双方协议约定。据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立案受理。荃银高科因与湖南隆平存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提起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合肥中院判定湖南隆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维权费用 100 万元,合肥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受理。合肥中院裁定冻结湖南隆平银行账户资金 5,100 万元,期限一年。2021 年 11 月 1 日,合肥中院受理湖南隆平反诉。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荃银高科向合肥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额 5,000 万元调整为 30,000 万元。合肥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许可以及对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等专业知识,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 高院”)提级管辖。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安徽省高院同意提级管辖,审理此案。同时,荃银高科向合肥中院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提请追加隆平高科为被告,并与湖南隆平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目前安徽省高院尚在审查中。2016年,隆平高科与荃银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约定荃银高科授权隆平高科及湖南隆平使用“五山丝苗”,隆平高科及湖南隆平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湖南隆平作为隆平高科的全资子公司自主配组了新的杂交水稻品种。2021年7月,荃银高科以湖南隆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并要求:(1)被告湖南隆平立即停止生产、繁殖“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立即停止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生产杂交水稻品种“隆优534”12个等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2)被告对库存和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含商业性生产、繁殖的“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及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生产的上述12个杂交水稻品种繁殖材料);(3)被告在《农民日报》、《中国种业》上连续刊登声明不少于10日,面向社会及种业市场澄清侵权事实,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万元,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湖南隆平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告荃银高科停止侵害湖南隆平“五山丝苗”品种许可使用权;(2)荃银高科在《农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主要版面刊登公告,消除虚假维权公告、滥用诉权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3)荃银高科赔偿湖南隆平为制止品种许可使用权之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20万元;(4)荃银高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许可以及对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等专业知识,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植物新品种纠纷,且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故同意提级管辖。4月11日,隆平高科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民辖89号],荃银高科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基于荃银高科的起诉严重侵害了湖南隆平的品种许可使用权,因此湖南隆平提起了反诉。2011 年 10 月 24 日,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授予荃银高科籼稻品种“五山丝苗”独占实施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东省销售该品种种子。荃银高科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与隆平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 配组协议》。但其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被告)未从原告购买恢复系种子“五山丝苗”,未经原告授权多年来私自繁殖生产“五山丝苗” 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隆优 534”、“晶两优 534”、“梦两优 534”、“隆晶优 534”、“平两优丝苗”、“隆两优 534”、“靓 两优丝苗”、“隆 8 优 534”、“简两优 534”、“锦两优 534”、 “福两优 534”、“亮两优 534”等杂交水稻品种,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制止并承担侵权责任。隆平高科、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多年连续生产、销售侵权品种,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及隆平高科2017 年至 2020 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侵权品种销售数据,可推算被告经营案涉品种非法获利至少在 30,000 万元以上。荃银高科原诉讼请求5,000 万元赔偿额,不足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因此,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 5,000 万元赔偿额调整为 30,000 万元。2011年,荃银高科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280万元取得其在广东省外的独占使用权。2016年,隆平高科与荃银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荃银高科授权隆平高科(及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隆平高科(及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并约定公司每审定一个品种向其支付120万元品种许可使用费。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使用“五山丝苗”与自有亲本研发配组,自2016年6月至2020年11月共计审定“隆优534”等15个杂交水稻新品种(省级或者国家级)。对获准通过的审定品种,公司指定子公司繁殖、生产、加工和销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就15个审定品种应付荃银高科“五山丝苗”品种使用费已经全额支付(含提存公证)。公司信守协议,全面履行了协议义务。公司一直以守法经营为准则,十分尊重并积极投身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行动,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应诉。根据公告,2022 年 4 月 13 日,隆平高科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皖民初 3 号]: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该案原于 2021 年 10 月隆平高科以荃银高科单方违约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 (1)判令被告荃银高科停止单方违约行为,继续履行《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 (2)判令被告消除违约及虚假宣传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农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主要版面刊登道歉公告;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123.16 万元; 根据隆平高科4月14日公告,2016 年,隆平高科与荃银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约定:荃银高科授权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公司(含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同时,公司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杂交水稻组合通过审定后,公司在充分保障荃银高科合法经济利益后,公司拥有完全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权利。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协议约定,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隆平”)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主配组了新的杂交水稻品种。2022 年 4 月 11 日,湖南隆平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民辖 89 号],荃银高科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基于荃银高科的起诉严重侵害了湖南隆平的品种许可使用权,湖南隆平提起了反诉。目前就此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提级管辖,作出本案由其审理的裁定。 2016 年,隆平高科(乙方)、荃银高科(甲方)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确立双方“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的许可使用关系。“五山丝苗”系籼稻常规授权新品种,品种权人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以下简称“广东水稻所”)。2011 年,广东水稻所与荃银高科签订《关于“五山丝苗”的独占许可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品种使用费 280 万元,即享有“五山丝苗”品种的独占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 东省区域内销售该品种种子;就品种繁殖材料,协议约定广东水稻所有偿提供适量原种,被告每年可自行扩繁、生产种子用于生产经营。
基于以上背景,协议约定荃银高科授权隆平高科使用“五山丝苗”品种,属于品种许可使用权的转许可。
(1)荃银高科(甲方)授权隆平高科(乙方,含乙方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乙方(含乙方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五山丝苗”测配乙方没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五山丝苗”;
(3)乙方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杂交水稻组合通过审定后,乙方在充分保障甲方合法经济利益后,乙方拥有完全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权利;
(4)为方便市场开发及维权,甲方不参与乙方就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杂交水稻组合申请品种权;
(5)乙方获得甲方上述授权后,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的杂交水稻组合通过审定的,每组合需一次性支付甲方使用费 120 万元/组合,支付时间为新组合第一次通过审定之日起 60 日内;
(6)甲方与广东水稻所签署的关于“五山丝苗”权利转让的有效协议(甲方应提供复印件)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7)乙方在广东省推广或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新品种事宜由乙方与广东水稻所协商确定,与甲方无关。如乙方与广东水稻所协商不成,乙方不得在广东省推广或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新品种。
隆平高科依照协议约定的品种许可使用范围,实施了“五山丝苗”与自有亲本的配组,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11 月共计配组“隆优 534”等 15 个杂交水稻新品种(通过省级或者国家级审定)。以上杂交水稻新品种,均由原告隆平高科或者原告内部授权由子公司研发、省试或区试,申请品种审定;对审定品种,原告指定子公司进行繁殖、生产、加工和销售。
根据协议第(5)条约定,原告隆平高科就 15 个审定品种应付被告“五山丝苗”品种使用费共计 1,800 万元,已经全额支付(含提存公证)。原告自始至终信守协议,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2018 年至 2021 年,被告分别以书面函件或者公告声明的方式,阻止原告或原告授权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内正常研发新品种、正常生产和销售已审定品种。来源丨农财网种业宝典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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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丨农财网农化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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