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经营者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为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和惩罚经营者的恶意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强化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设定了欺诈经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应严格把握。
案情介绍
判决时隔两月,农户赵某反过来起诉销售者姜某及经销商青岛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商扬州某肥业有限公司,认为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给原告,行为涉嫌欺诈,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三倍价款165720元。
法院裁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前案认定的事实及原告举证情况,仅能证明抽样检测批次的化肥成分不达标,其余型号批次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其次,经检验的化肥只是单项指标与国家规定值相差0.7%,而其它数值均为合格,不足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经营的“三倍赔偿”民事责任,而该检测批次的价款在前案中已经予以扣除,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故对赵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中又分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故意夸大商品性能。而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实际生活中,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提高警惕。

来源丨澎湃新闻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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