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公布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部分猪场污染问题突出,相关部门要求立即整改,并全面组织排查。

图1  清河畜牧、鑫鸿农牧等粪污综合利用管道无粪污排出


|| 江西环保典型案例:芦溪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猪尿直排水库

2023年9月,江西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萍乡市发现,芦溪县畜禽养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芦溪县为生猪调出大县,目前已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有92家,主要集中在南坑、宣风、银河等乡镇。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及其他因素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等原因,2023年1-6月,该县国考棚下断面汛期污染强度排名全省第二,被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通报。
主要问题:
1、粪污综合利用不严不实。督察发现,芦溪县畜禽养殖场普遍存在利用底数不清、粪污消纳场地不足、利用不实等问题。督察组随机抽查清河畜牧公司鑫鸿农牧公司、洪恩养殖场等企业发现,档案台账不完善且相互矛盾,粪污的产生、外运、消纳及无害化利用无具体记录且去向不明。企业环评文件及治污设施核查意见表等均明确要求对粪污进行综合利用,督察组对照设计出栏量、粪污处理方式和相关核算细则测算,上述三家企业分别需消纳土地约7000亩、1100亩、1400亩,但自有消纳用地分别只有420亩、100亩、38亩,二者相差甚远,无法满足排污需求。鑫鸿农牧、清河畜牧公司排向消纳场地的粪污输送管道断裂,粪污无法到达消纳场地,综合利用成为空谈,二次污染隐患突出。
2、畜禽无害化处理失序。督察发现,芦溪县畜禽无害化处理处于无序状态。据统计,2018-2021年,县畜禽养殖综合无害化处理中心年均处理1万头左右病死猪,但该中心已于2021年11月停产,规划建设的4个收集点至今未启动,大量病死猪去向不明。督察还发现,嘉和家庭农场将病死猪直接弃置外环境,高升养殖场、洪恩养殖场、鑫鸿农牧公司未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随意将病死猪挖坑填埋,恶臭刺鼻。

图2  部分养殖场病死猪随意处置

3、部分养殖场(户)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禁养规定执行不到位。众康养殖场紧邻田心水库,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牛粪露天堆存,猪尿液直排水库,水库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42.9毫克/升,为劣V类。部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
督察发现,嘉和家庭农场废水输送管道断裂,电源线切断,曝气装置损坏,加药桶空置,氧化塘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粪大肠菌群为2.2×10^5个/升,超出相关标准。
和森生态农业公司部分养殖废水直排外环境,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7.2毫克/升、542毫克/升,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标准的96倍、26倍。
督察还发现,部分养殖户游离于监管之外,污染问题突出。随机抽查南坑镇黄某养殖户,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干粪随处倾倒,猪尿液直排外环境。宣风镇刘某养殖户粪污未收集处理直接排至旁边山塘,山塘水面蓝藻水华现象严重。

图3南坑镇嘉和家庭农场废水处理设施闲置未运行

图4 宣风镇刘某养殖户附近山塘布满蓝藻水华
督察组指出相关问题后,芦溪县进行了立行立改,并全面组织排查,整改工作正有序推进。
芦溪县有关乡镇及部门对粪污综合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治等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部分养殖场(户)法律意识淡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 福建龙岩连城县一养猪场水污染物排放超标被罚11.5万
福建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连城县一养猪场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连城县宣和曹*成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C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1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宣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时曹*成、曹*祥在场并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曹*成、曹*祥亮证表明身份。
经查,你单位为保留猪场,核定生猪养殖最高限量260头,目前养殖生猪约250头。你单位与连城县宣和曹*祥养猪场合建设一套污水处理设施,养猪废水处理工艺为:养猪废水-干湿分离-沼气池-曝气池-吸纳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由你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养猪粪污经干湿分离滤床处理后进入沼气池+曝气池+吸纳地处理后外排,龙岩市连城监测站技术人员在吸纳地下方左侧排水沟处、汇入农灌溉渠处、农灌渠内各采取水样1瓶,现场采样记录表由曹*成和曹*祥签字确认。
根据2023年6月29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3]第38号)显示,你单位2023年6月21日的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211mg/L(超标1.64倍),总磷浓度为50.5mg/L(超标5.31倍)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1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附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对你单位检查时相关情况。
2.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3]第13号)1份,证明现场采样监测情况。
3.2023年7月4日和7月10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曹*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3年7月4日对连城县宣和曹*祥养猪场负责人曹*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3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曹*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曹*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你经营的养殖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听告字〔2023〕8号),明确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罚款。
|| 湖北咸宁对监管员上报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水外排案实施奖励

2023年4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接到通城县麦市镇长冲村环境监管员上报的问题线索,反映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正在排放养殖粪污,导致下游水渠内水体发黑发臭。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并在当地环境监管员的协助下,及时锁定了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养殖粪污排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养殖合作社停止外排养殖粪污的行为,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养殖粪污,并处罚款。目前,该养殖合作社缴纳了罚款并已完成整改。

8月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023年,通城县实施了环境监管员制度改革创新,通过每村(社区)聘请一名环境监管员、每乡(镇)指定一名环境监管长的方式,实现了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全覆盖。本案中,环境监管员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上报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及时制止了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来源:澎湃新闻、北青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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