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市出台《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九个章节七十二条,对农房质量安全风貌提升和农房建设等作出规定,设有“农村住房建设”“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海岛乡村风貌管控”等章节,强化法规制度刚性约束,以立法推动和美乡村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统筹,镇政府组织实施
《条例》明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条例,并负责统筹全市村镇规划管理,拟订村镇规划、乡村风貌设计规范、导则与指引,统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以及传统村落保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农村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乡村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村庄绿化美化。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落实乡村风貌管理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依法推动将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设农村住房。
在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方面,《条例》规定,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设计,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设计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合理意愿。
村民建房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
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方面,《条例》规定,本市推广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村民建房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制度。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先设计、后施工。村民自建住房应当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应当明确农村住房的屋顶、立面、色彩等外观风貌管控要求,供村民免费选用。编制图集应当征求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珠海市斗门镇上洲村村民自建房。
《条例》还指出,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委托工匠的,应当明确一名带头工匠负责项目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委托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当明确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村民自建住房按照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建房村民未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房村民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实现产业与风貌融合发展
对于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条例》强调,各级政府应当保护并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传统村落。传统村落保护按照保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要求,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程度,强化对村庄格局、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留存传统乡村风貌。鼓励合理利用乡村古建筑、传统民居用于村史馆、博物馆、名人馆、展示馆等公共设施,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的用途。

珠海市唐家湾镇会同古村。
在海岛乡村风貌管控方面,《条例》明确,海岛乡村风貌应当坚持全景塑造,加强海岛空间格局、建筑形态、色彩、景观界面等风貌要素的管控,构建各具特色的海岛风貌。鼓励盘活既有建筑,发展海岛特色民宿经济。
《条例》还就产业支撑作出规定,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利用乡村资源,做优传统产业,做强特色产业,做大新兴产业,实现乡村产业与乡村风貌融合发展、相互支撑。
【记者】戴弯弯
【图片】珠海市“百千万工程”指挥部
【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