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大小事,尽在兴农评。
5月6日,四川隆昌市普润镇松林村一村民因焚烧秸秆被村委会“罚款”2000元的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村委会事后辩称“罚款单”实为警告书,镇政府《告知书》法律引用不当等一连串操作,暴露了基层执法中的乱象,罚款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亟待整治。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核心职能是服务村民和维护村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村委会并不具备对村民进行罚款的权力。若要对村民进行警示,更合理的做法应是采取书面谴责或训诫,而非尝试“以罚代管”。即便罚单最终未执行,依然无法掩盖其“越权”本质。
镇政府给出的《告知书》错误引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村规民约》作为罚款依据。实际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主要是要求各地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区域,而真正的处罚条款是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指出违法焚烧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村规民约》作为村庄自治的规范性文件,更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镇政府在法律适用上的疏忽,无疑加剧了公众对基层法治建设不足的担忧。
事件中的另一大疑点,是村委会和镇政府在罚款数额上存在明显差异。当地村民出具的一张盖有松林村公章的罚款收据显示罚款金额为2000元,而镇政府的《告知书》则规定罚款500元。这一情况难免让公众对村委“未罚款”的说辞产生质疑,甚至引发村委是否存在“中饱私囊”等不当行为的猜测。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不得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坚守服务村民和维护村庄秩序的职责,不可逾越其法定权限。同时,镇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严谨细致,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避免误导公众和损害政府形象。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及时提出质疑和批评,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方壮玮
【出镜】杨娉婧
【拍摄/剪辑】方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