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农评丨征地补偿款岂能沦为地方国企的"摇钱树"_南方+_南方plus

(兴农评,时长共2分55秒)

三农大小事,尽在兴农评。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山东淄博经开区傅家镇彭家村在未经村民广泛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30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该村党支部书记称,30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未进入村级账户,由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傅家镇副镇长表示,周边几个镇、村都是这样,征地补偿款由区里管理,购买理财产品是淄博经开区管委会的决策,镇上和村里只是执行、落实。

征地补偿款关系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及时发放给集体,由村民讨论后决定分配和使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则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和分配,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淄博经开区没有把征地补偿款及时发放给村集体,而是擅自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显然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众所周知,个人挪用集体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是违法行为,且多属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多被判刑。淄博经开区无视相关规定,径直代替村集体和村民购买理财产品,无非是打着为村民着想的旗号,且认为法管不了“区里的决策”。

另一方面,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被用于投资当地的城投公司,且周边几个镇村都是类似操作,换句话说,这家城投公司的原始资本积累依靠的竟然是周边镇村群众的征地补偿款。当然,如果企业发展顺利,群众或许能受益,淄博经开区博的就是企业发展顺坦,毕竟,城投公司是地方国企,发展、利益均与经开区息息相关。但谁能担保群众的血汗钱不会打水漂?地方政府无视法律法规,擅自挪用群众钱款用于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谁又能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才是正道。

【作者】杨雪

【出镜】杨娉婧

【拍摄】方壮玮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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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