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种子企业要适应新形势,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育种家申请专利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不具有实用性的问题,主要因为不符合重复再现性的要求。”

“在三类复审案件中,无效宣告类案件占比高达39.6%。”“转基因品种权备案后便可以申请自主测试,建议以专利、新品种权和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或将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和细则修订中。”
一颗好种子的诞生,离不开原始创新。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全面保护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推进种业现代化的关键举措。3月19日,在第十九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成功举办。
会上,与会专家建议,种子企业要适应新形势,查找自身不足、加强自律行为、降低经营风险,改进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时,建议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紧密合作和有机衔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构建高效有力的品种权大保护体系,为加快推进我国生物育种产业化进程保驾护航。

3月19日,在第十九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与产品交易会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成功举办。

此外,还就种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剖析研讨。

自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新收品种权纠纷一审案件2385件,2017年后每年新收150件以上,近三年新收案件数量大增,2020年新收252件, 2021年新收549件,2022年新收476件。

品种权的侵权案件和专利权类似,涉及确定保护范围、厘清侵权行为性质、判断侵权抗辩、确定侵权责任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雷艳珍介绍品种权案件主要呈现3个特点,第一是侵权行为涉及的主体多样、行为样态负责。第二是品种权利保护与我国种子经营管理的各种行政管理措施交织,使得侵权认定具有特殊性。第三是品种权案件涉及专门知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处长邹吉承指出,育种家申请专利时经常会收到育种方法不具有实用性的审查意见。因为自然界筛选、人工诱变、杂交筛选都会受到随机因素的影响,重复同样的方法不一定能再次获得育种家育成的特定品种,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关于重复再现性的一个要求

与会嘉宾针对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植物新品种复审程序是一种救济监督程序。截至2022年7月,在三类复审案件中,无效宣告类案件占比高达39.6%。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介绍,突出的典型问题主要是品种推广和事实扩散的问题、委托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知品种问题,前两者为新颖性问题,后者为特异性问题。

针对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的问题,杨东霞表示,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是一个大家不太熟悉的知识点,所以制度落实运用不够,尤其涉及惩罚性的赔偿问题。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中应该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测试处处长张秀杰介绍,转基因品种权的申请和其他品种权的申请一样,备案后便可以申请自主测试。针对转基因品种权的保护,张秀杰建议,一是专利的保护形式,以技术方案呈现的育种方法、检测方法、试剂等,可以以专利的形式来保护。二是新品种权的形式,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以及适当命名等条件,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三是商业秘密的形式,一些中间过程的材料,既不属于品种,又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内,可以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进行申请保护,但是要注意建立相应的保密措施。



据悉,本次论坛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指导下,由先正达集团中国、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共同承办。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市场监管处处长何庆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雷艳珍、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处长邹吉承、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东霞、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处长王玉玺、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测试处处长张秀杰等领导和专家出席论坛,种子骨干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种业执法单位等共200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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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钟海芳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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