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对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进行备案管理。
《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所制定。
《征求意见稿》共有五章20条,主要面向全国畜禽养殖场的生产能力、生产场所、配套设施、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等基本生产条件进行有关备案工作。同时,针对已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自新规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要重新办理备案。
对备案单位生产力进行相关标准界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以下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备案:生猪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二千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鹅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奶牛存栏量一百头以上,肉牛(瘤牛、水牛、大额牛)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牦牛存栏量二百头以上,羊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马、驴、骆驼存栏量五十匹以上,兔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鸽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鹌鹑年出栏量五万只以上。
梅花鹿、马鹿、驯鹿存栏量五百只以上,羊驼存栏量三百只以上,火鸡年出栏量五百只以上,珍珠鸡年出栏量一千五百只及以上,雉鸡年出栏量二千只以上,鹧鸪年出栏量二万只以上,番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绿头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鸵鸟年出栏量一百只以上,鸸鹋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水貂(非食用)留种量三千只以上,银狐、北极狐、貉(非食用)留种量五百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未备案养殖场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支持
对于相关权责,《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指出,已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存栏量、出栏量等基本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养殖场的备案信息进行监督抽查。
对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评比,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支持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养殖场的备案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备案机构取消其备案资格。
违反本办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韩安东